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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相关材料的,股东就不能要求查阅。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不支持股东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另案以及本案部分证据材料确有反映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但暂无法明确是否齐全,且即使证据中有部分材料反映相关情况,亦不妨碍凤某公司重新整理后供韩某查阅、复制。至于董事会决议,本案中未有一方当事人反映确曾有该部分材料存在,故对于董事会决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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