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的背景下,自由贸易成为推动国家间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相关资料图)
为了防止贸易偏转现象,确保成员国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受益者,避免非成员国的“搭便车”行为,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高会对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中国-瑞士自贸区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推动了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较高,必然对自贸区的贸易发展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
一、时代背景
一般来说,若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越高,则代表对区内成员国贸易福利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主要是因为,区内成员国企业利用优惠关税出口产品时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为此,企业必然要多付出一定成本。
从这个角度看,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运用优惠关税企业的障碍,从而会对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持续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并将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自贸区建设已成为我国促进对外经贸关系发展的新途径。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对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和附加规则都进行了规定,内容全面且严格。从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来看,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一些特殊产品的认定标准要求高,并且较多采用联合标准,需要满足双重条件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缺乏灵活性。
在实质性改变标准中运用较多的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其优势在于能够非常明确地确定货物原产地,且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应用较少,推动低成本产品进入高成本国家,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来往,产生贸易创造效应。
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使得自由贸易区外国家无法获得自贸区成员国间的优惠关税地位,从而保护了中瑞两国间的优惠关税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自贸区内成员国相对发达国家弱势产业的发展,使得原产地规则成为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手段,影响中瑞两国的贸易增长。
二、原产地规则贸易限制效应的作用机理
自贸区的建立是为了降低两国企业来往的成本,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发展,但现实中,成员国国内出口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原产地规则,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这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造成生产扭曲,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也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这使得原产地规则的设立对成员国的贸易带来抑制作用。
贸易创造是指建立自贸区后,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带来的福利水平的提高和贸易规模的扩大,由于各种壁垒的取消使得一国从成员国进口某产品的成本比自身生产该产品成本低。
本国消费者可以享受较低的价格带来的福利增加并且能将更多的资源转移到生产成本较低的产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因而也获得了利益的增加。
自贸区内的生产商可以享受原产地规则下的优惠待遇,密切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产生创造贸易效应。但是由于原产地规则会对区内贸易产生影响,如果其严格程度较高,贸易创造效应可能达不到原有的理想效果。
关税同盟是对内自由和对外保护的,贸易转移是指建立关税同盟后,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所带来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就取代了与低价非成员国的贸易,从而造成贸易方向的转变和参加国的福利的损失。
在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取消或减少了贸易壁垒,可享受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下的贸易优惠待遇,而区外非成员国要想与参与区内贸易并且享受优惠贸易安排需要满足区域附加值含量标准或特别加工工序标准的原产地规则要求。
这会降低企业与自贸区外生产商开展贸易的意愿,选择同区内成员国企业进行贸易合作。在某些情况下,与区内成员国企业相比,区外非成员国企业生效效率较高,生产的产品更具有竞争力。
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严格限制使贸易方向发生转移,生产效率较低的区内企业替代了生产效率较高的区外企业,最终可能会降低自贸区贸易发展的水平。
自贸区的贸易方向转移效应可能会使进口企业成本增加,因为这一效应使成员国企业放弃从生产效率较高的区外非成员国进口而选择生产效率较低的成员国,这无疑会导致自贸区的福利受损。
原产地规则是生产者进行战略决策的重要变量,因为该规则能够判定某个产品是否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生产者为了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以获取自贸区关税优惠,往往会调整其生产过程和投入品的选择,这对贸易成本具有推升效应,具体表现为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两个方面的成本增加。
自贸区在促进双边贸易发展的同时,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原产地规则如果严格程度过高,会对区内贸易带来限制作用,影响其本身效益的发挥。
通过影响区内企业的选择减少贸易增加使贸易创造效应未达到预期水平,而且通过贸易方向转移效应使区内企业为了满足原产地规则会产生更大代价,降低自贸区良好运行效率。
此外,区内各成员会因为原产地规则的严格要求,扭曲原产品价格,增加生产与管理成本,对自贸区的贸易发展也会产生限制作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较高,因而使自贸区对两国贸易的促进作用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
三、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中国与瑞士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建立自贸区以来两国经贸关系持续向好。原产地规则作为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全获得货物、实质性改变标准和附加规则都进行了规定,且不同行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有所区别。
中国与瑞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双方的贸易额呈现显著增长态势。中国和瑞士两国在经贸领域中有很强的互补性。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广阔的市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充足的廉价劳动力,瑞士是一个显著的发达国家,拥有一流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与丰富的资本,国内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相对完善的制度吸引中国,两国的经贸合作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态。
在贸易往来较为频繁的化学工业,在其原产地规则的判定中采用了较为宽松的品目改变或子目改变判定标准,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限制程度较低。
而对于农副食品等国家敏感性行业,在原产地规则的使用中章改变标准和完全获得标准占较大比例,这些标准严格程度较高,对这些行业在两国间的贸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中国-瑞士自贸区中。针对特定产品或行业,中国-瑞士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在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较多出现针对特殊产品制定专门的原产地规则,以更好的实现自贸区的预期效果。
四、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与实施,促进了两国之间的经贸发展。但由于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较为严格,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抑制贸易潜力的发挥。
在自贸区贸易往来过程中,区内企业要想使用原产地规则需要符合某些条件并会产生成本的增加,通常而言,若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越严格,就代表着企业要付出越高的贸易成本。
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总体限制指数较高。在该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大多使用联合标准,这提高了原产地规则判定标准的要求,对区外非成员国的贸易行为进行了限制。
阻碍了非成员国企业将产品转运到区内成员国内以利用优惠关税与其他成员国进行贸易往来的行为,对区内贸易进行保护。但是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较高,可能也会导致区内成员国企业成本上升,从而抑制区内贸易交流和合作。
总结
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着两国双边贸易的发展,影响两国自贸区的实施效果,完善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推动中瑞两国贸易发展、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瑞士自贸区中,应将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针对在两国双边贸易中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技术相对成熟的产业,可以适当提高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完善产业标准增强竞争力以更好推动本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可根据不同行业选择是否采用联合标准或选择标准,针对性地调整原产地规则的判定要求,对于限制程度过低的行业可实施较为严格的联合标准,而对于某些严格程度过高的行业,使用单一标准或者可选择性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更好发挥原产地规则促进中国-瑞士自贸区建设实现良好效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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