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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宪 孙悦洋
“这么热的天感谢执行干警为我们的生存着想,我们愿意配合法院工作。”车主李某一边签署笔录,一边表达着对执行干警的感谢。
因为发展需要,王某与某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该财务公司购买大型货车一辆租赁给王某用于运输,由王某分期向公司支付租金,并将该车辆抵押至该公司,待约定租金还清后,王某获得该货车的所有权。因为王某逾期未按合同支付车辆租金,某财务公司向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某财务公司偿还租金88882.4元及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该车辆。6月2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称在唐河县境内某国道上发现了案涉车辆。执行干警接到电话后迅速出击赶赴现场,发现了停在路边的车辆,实际占有人并不是案件被执行人。在说明来意后,执行干警了解到实际占有人李某支付全款从王某手中购买该车辆,对该车辆在财务公司设立有抵押权并不知情,使用该车辆从事运输业务是李某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目前车辆被查封的事情并不知情,情绪十分激动。执行干警安抚李某及其家人的情绪后,考虑到直接强制扣押该车辆影响了车辆实际占有人的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妨害执法而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为避免引发和激化矛盾,执行干警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商议“活封”、担保等方案,与李某及其家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获得了李某及其家人的理解。通过执行干警在烈日下六小时的沟通协调,李某同意配合法院暂时将车辆扣押,他们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等待执行异议的结果,某财务公司也承诺如果认定该车辆属于李某所有,则愿意负担在这期间对李某造成的损失。
南阳高新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理念,探索出一条将“枫桥经验”融入执行的道路,以人民为中心开展能动司法,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率低成本,不伤和气的执行解决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执行措施,能“活封”尽量不“死封”,避免对相关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枫桥式执行”让强制执行也充满温度,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推进,也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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